分析其主要资金方,三大LP如下:
浙江义乌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属于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独立出资;
爱奇光控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主要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GP与和谐芯光的GP相同;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和谐并购安新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出资人为林栋梁、王静波等人。
分析其实际控制人,二大GP协议如下:上海光控浦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按照7:3的投票比例决策合伙事务。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普通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上海光控浦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三名,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两名。故而和谐芯光由光控浦益实际控制。而光控浦益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00165HK)。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拥有40%控制权的另一GP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出资人为林栋梁、王静波等人。
根据公开资料,林栋梁、王静波均为IDG资本的合伙人之一。
和谐芯光中,IDG引入LP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等资金方,同时出让和谐芯光的控制权。但事实上,IDG也拥有和谐芯光40%的控制权,同时也通过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占有和谐芯光约16.8%的份额。
除了引入并购基金获得一定杠杆外,和谐芯光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即:确保IDG不会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维持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现状,同时避免构成借壳上市的情形。
试想一下,如果上市公司直接作价16.5亿元与MZ进行交易,持有MZ约72%的IDG持有上市公司比例将大幅提升,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存在构成借壳上市的可能性。
4、方案究竟实现了哪些诉求?IDG的重组策略带来了什么启示?
根据上述分析,IDG主导下的这起重组方案,小汪@并购汪将实现的各方诉求,总结如下:
对IDG及标的管理层而言:
(1)实现部分套现,获得投资回报。2013年约4亿多的私有化投资成本,在MZ作价16亿的转让过程已回收成本并获得一定收益。
(2)引入中国光大等多方资金,获得一定杠杆,提高资金效率。
(3)避免构成借壳上市,降低监管门槛。通过和谐芯光的结构设计,确保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依然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现状(IDG一方持有19.56%;和谐芯光持有17.99%;上海灿融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11.85%;浙江华讯持有9.12%)。
一方面交易使得方案未构成借壳上市,降低审核要求;
一方面在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中,IDG依然维持第一大股东的策略等同于之前小汪所提到过的的“二股东”策略,为之后的资本运作依然保有想象空间;
另一方面,标的平价转让过程引入财务投资者,也能给予估值激增一定的说服力。
对标的而言:2013年私有化后,成功回归A股获得更高估值,更强的认可度及融资能力。
对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将获得优质的细分行业龙头资产,得以快速进入前景广阔的MEMS传感器领域,产业布局更趋清晰。
当然,随着股价上涨,各方收益将进一步扩大。中小股东及新入的资金方也将获得较大的投资回报。
……
时间再扯远点,复盘华灿光电上市以来的运作。虽然上市公司一直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但其中部分机构和财务投资者是通过减持完成套现,但IDG这样的机构则扮演着更为重要的积极股东角色。通过提前进行产业布局,一方面实现自身较为“精准”的投资回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一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标的,拓展实业。
金融资本更具有话语权,是并购2.0时代的特点之一。
浙江义乌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属于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独立出资;
爱奇光控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主要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GP与和谐芯光的GP相同;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和谐并购安新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出资人为林栋梁、王静波等人。
分析其实际控制人,二大GP协议如下:上海光控浦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按照7:3的投票比例决策合伙事务。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普通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上海光控浦益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三名,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两名。故而和谐芯光由光控浦益实际控制。而光控浦益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00165HK)。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拥有40%控制权的另一GP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出资人为林栋梁、王静波等人。
根据公开资料,林栋梁、王静波均为IDG资本的合伙人之一。
和谐芯光中,IDG引入LP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等资金方,同时出让和谐芯光的控制权。但事实上,IDG也拥有和谐芯光40%的控制权,同时也通过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占有和谐芯光约16.8%的份额。
除了引入并购基金获得一定杠杆外,和谐芯光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即:确保IDG不会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维持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现状,同时避免构成借壳上市的情形。
试想一下,如果上市公司直接作价16.5亿元与MZ进行交易,持有MZ约72%的IDG持有上市公司比例将大幅提升,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存在构成借壳上市的可能性。
4、方案究竟实现了哪些诉求?IDG的重组策略带来了什么启示?
根据上述分析,IDG主导下的这起重组方案,小汪@并购汪将实现的各方诉求,总结如下:
对IDG及标的管理层而言:
(1)实现部分套现,获得投资回报。2013年约4亿多的私有化投资成本,在MZ作价16亿的转让过程已回收成本并获得一定收益。
(2)引入中国光大等多方资金,获得一定杠杆,提高资金效率。
(3)避免构成借壳上市,降低监管门槛。通过和谐芯光的结构设计,确保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依然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现状(IDG一方持有19.56%;和谐芯光持有17.99%;上海灿融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11.85%;浙江华讯持有9.12%)。
一方面交易使得方案未构成借壳上市,降低审核要求;
一方面在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中,IDG依然维持第一大股东的策略等同于之前小汪所提到过的的“二股东”策略,为之后的资本运作依然保有想象空间;
另一方面,标的平价转让过程引入财务投资者,也能给予估值激增一定的说服力。
对标的而言:2013年私有化后,成功回归A股获得更高估值,更强的认可度及融资能力。
对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将获得优质的细分行业龙头资产,得以快速进入前景广阔的MEMS传感器领域,产业布局更趋清晰。
当然,随着股价上涨,各方收益将进一步扩大。中小股东及新入的资金方也将获得较大的投资回报。
……
时间再扯远点,复盘华灿光电上市以来的运作。虽然上市公司一直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但其中部分机构和财务投资者是通过减持完成套现,但IDG这样的机构则扮演着更为重要的积极股东角色。通过提前进行产业布局,一方面实现自身较为“精准”的投资回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一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标的,拓展实业。
金融资本更具有话语权,是并购2.0时代的特点之一。